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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有哪些飞行规定
无人机市场从壮大以来就一直处于一个野蛮生长的状态。英国无人机“第一人称视角操作”规则——适用于3.5千克以下的小型无人机,以下是法规内容,相信这份法规的出台,应该能给无人机在法律方面的立法带来一定的帮助。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无人机有哪些飞行规定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请注意,任何超出无人机操作员或观察员的视野范围的飞行操作都是违法的。同时,无人机操作员应当确保所用的无人机装备在英国是可以合法使用的。
英国航空法第166条第3款规定:
小型无人机(SUA)操作员必须保持时时刻刻能看见无人机,对无人机能够完全掌控,在飞行时为其他飞行器、人群、车辆以及建筑保持一定的空间以免发生碰撞事故。
在进行“第一人称视角”远程操控时,佩戴眼镜进行“第一人称视角”观察的人员必须与操作无人机的人员不是同一个人。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有单独的一个人来负责无人机的飞行。
自2012年9月30日起,经过英国飞行协会(BMFA)以及其他组织与英国民航管理局(CAA)的协商,CAA放宽了使用“第一人称视角”技术飞行时对陪同人员要求的限制,并以英国航空法第166条第3款例外情况的规定形式公之于众。这一例外规定适用于3.5千克以下的固定翼飞行器以及3.5千克以下的螺旋翼飞行器,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也得遵守该规定。
英国航空法第166条第3款例外情况的规定如下,从中可以看到针对3.5千克以下的小型无人机的陪同观察员的要求:
1、操作小型无人机(SUA)的人员是该无人机的负责人
2、无人机操作员需要有一名观察员陪同, 观察员负责保持操作员与无人机之间无视线阻碍,观察无人机飞行路线并保证无人机为其他飞行器、人群、车辆以及建筑保持一定的空间,从而免发生碰撞事故。陪同的观察员应给无人机操作员提供合理的飞行建议。
3、固定翼小型无人机或螺旋翼小型无人机在起飞时的最大重量都不得超过3.5千克, 该总量包括机身承载的电池以及燃油重量。
4、无人机操作员在操作无人机时所需注意的事项如下:
a)除非经过航空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无人机不得在A,C,D,E级别的航空高度中飞行。
b)除非经过航空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无人机不得在航空交通管理人员进行观察与通知的时刻飞进机场的交通区域。
c)无人机飞行高度不得超过1000英尺。
d)在拥挤的地段,无人机不得在距离拥挤物体150米以内的空间里飞行。
e)在超过1000人的集会场景中,无人机不得在距离人群150米以内的空间里飞行。
f)无人机与任何不受无人机操作员控制的.船只、车辆或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g)除起飞与降落阶段,无人机与除无人机观察员与操作员以外的其他人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h)起飞与降落阶段,无人机与除无人机观察员与操作员以外的其他人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5、无人机陪同观察员是指由无人机负责人指定的观察者。
6、在指定某人作为无人机陪同观察员时,无人机负责人必须确保以下情况:
a)无人机观察员了解第七段中所描述的内容。
b)无人机观察员在执行任务时能够按照第七段中所述要求做出反应。
c)无人机观察员有能力对无人机进行观察,能够给予无人机操作员帮助,能够给无人机操作员提供合理建议。
7、无人机操作员必须保证以下情形:
a)无人机观察员对飞行计划有大致的了解,明白飞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
b)无人机观察员必须充分明白自己必须时刻与无人机操作员保持配合,确保操作员与无人机之间无视线遮挡,确保无人机在飞行时不妨碍其他飞行器,在起飞或降落时不会影响他人。
c)无人机观察员应具备在视野中出现其他飞行器时评估风险的能力。
d)无人机观察员明白他在无人机飞行偏离正常航线时或十分肯定有碰撞的风险将发生时有义务给无人机操作员提出合理的建议。
以上就是英国航空法第166条第3款例外情况下关于无人机的补充规定。
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无人机需要进行实名制登记注册。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重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距离半径500米内,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不需要证照。超出该范畴的则在飞行资质管理范围内。无人机起飞重量在250克(含)以上,就必须根据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实名登记注册。8月31日后如果仍未注册,其行为将被视为非法,无人机的使用也将受影响。个人民用无人机拥有者登记信息包括:1、拥有者姓名需要提交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2、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3、产品型号以及产品序号。4、无人机使用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九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无人机备案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无人机如何申请空域:①飞行计划(单位、联系方式、无人机型号、起降点、任务性质、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日期、预计开始和结束时间)2/6;②飞行资格证书(涉及对地观测地点的航测资格);③飞行员资格证书;④任务委托合同;⑤任务单位其他相关材料;⑥空域申请(申请原因、申请事项、委托方、飞机信息、飞行时间、飞行地点、任务性质);⑦公司相关资质证书;2、提交空域申请材料:如果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或遥感探测飞行,需要在战区空军办理对地成像审批手续,并在飞行计划中申请相关事宜。战区需要检查是否有敏感区域,以确定该区域没有问题。
法律客观: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第十六条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七条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第十八条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第十九条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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